離婚協議中“埋雷” 財產分割要吃虧
www.hxt111.com?2011-04-13 08:10?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專家建議:
簽訂協議又反悔法院不輕易支持
雖然法律規定,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后一年內,可以以對方欺詐為由對離婚協議反悔,但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
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雙方在訂立協議時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法院在認定協議效力時會考慮這些因素,除非當事人有確切地證據證明對方欺詐。
簽協議別埋雷 兩種表述較忌諱
離婚協議中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極易引起爭議并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等等的表述比較多。
正常情況下,雙方協議離婚并簽訂協議,是建立在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
如果一方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訴訟索要,但根據這一條,就極有可能喪失勝訴的機會。
因此該條風險性極大,當事人應慎重對待,盡可能將協議涉及財產事項內容列清楚,還可注明“本協議之外,一方如有隱匿財產行為,一經發現,該財產全部歸對方”之類的約束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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