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肖某夫妻是農業戶口,肖某于2005年開始在廣東打工,2007年5月后妻子也來到丈夫單位一同打工,并在打工單位分配的宿舍共同居住。2009年9月,肖某妻子生育一男孩,生育期間肖某妻子是按單位規定休的產假,期間單位也發放了最低工資,孩子出生后肖某夫妻仍然也是在單位宿舍居住。2010年元月,肖某夫妻帶著還未上戶的嬰兒回到老家時,不幸在街上發生車禍,出生不到四個月的嬰兒當場死亡。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時,對于未及上戶嬰兒的死亡賠償金能否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雙方產生爭議。
評析:
一、理由同第一種處理意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如要按城市標準計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鎮戶口,要么是連續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本案中死亡的嬰兒并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本案不能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二、生命無價,單靠金錢是無法衡量生命的價值。因此,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生命的賠償,主要是想通過金錢來達到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償或彌補。我國在此方面立法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想通過一定的標準來對死者近親屬進行經濟補償。這個標準主要以死者生活所在地的經濟水平為準,輔助以死者本身的經濟創造能力。根據此立法目的,死者是城鎮戶口或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死亡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也就不難理解了。又因為要考慮死者本身的經濟創造能力。因此,當死者年齡達到六十歲以上,死亡賠償金將適當減少。
綜上,本案中,該嬰兒即沒有城鎮戶口,又沒有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本身只有四個月,經濟創造能力幾乎為零,因此,如果要求死亡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即不符合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也不符合該方面的立法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本案死亡賠償金只能按農村標準計算。
如果本案中死亡的是嬰兒的父親或母親,如果嬰兒還準備跟隨另一方在城鎮生活,對嬰兒的撫養費倒是可以考慮按城市標準計算。因為該嬰兒雖沒有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但由于其出生才四個月,她以后也準備在城市生活,按農村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明顯不公平,不符合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