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兒童為何不愿回家? 家庭養育能力缺失是根源
www.hxt111.com?2011-12-06 09:07? ?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家庭養育能力的缺失是兒童流浪的根源
王岳是私生子,母親是海南人,沒有穩定收入,父親常年在外,奶奶一家不肯承認這個孩子,小王岳沒有一個合適的監護人。在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和王岳一樣,許多孩子都家庭離異,有的孩子父母在外打工,跟年邁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也有的孩子因家里貧困,出來打工賺錢,打工無著,只好街頭流浪。
大量有關流浪兒童問題的研究表明,許多流浪兒童來自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居多,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包括:經濟貧困、生存條件惡劣、家庭結構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少年自身心理特點,以及脅迫未成年人犯罪等。
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39號文),在措施中談到要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回歸家庭,并具體強調了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托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復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這一點讓我非常感動,” 上海社會科學院青少年研究所程福財副研究員說,“說明這么多年來,我們終于直面現實,直面流浪兒童問題的根源是家庭監護能力的缺失。”
“39號文提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陳晨談到,39號文明確規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要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必須從家庭著手。”
相關新聞
- 2011-12-06古田聾啞學校殘疾兒童喜穿“愛心毛衣”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