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慮監護能力確認制度 “監護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實施一切保護的基礎?!北本┣嗌倌攴稍c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說,首先要強調以家庭為基礎的監護,家庭對未成年人承擔養育、保護、教養責任,國家政府要提供各種支持和幫助。只有家庭沒有監護能力或存在監護侵害的情況,國家監護才是兜底保障。 張雪梅發現,目前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權利義務?!斑@些是否等同于監護的內容?立法上不對監護和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作出明確區分,會導致實踐中對監護和父母權利認識的偏差?!?/p> 張雪梅舉例說,“撤銷監護權”“剝奪監護權”經常被提及。但是,監護并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父母的職責。父母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而且,監護不僅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也存在監護關系,需要婚姻家庭編補充相關規定。 張雪梅特別強調,要考慮監護能力的確認制度,明確確認主體、確認程序。實踐中有兩個極端,一個是誰都不管,一個是有遺產的話,爭當監護人。監護能力依據什么認定,尤其是消極不擔任監護人的,只要自己不愿意就說沒有監護能力,這種局面要改變。 張雪梅建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是否具有監護能力,應根據其本人,或者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有關單位、人員提出申請,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門根據被申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身體自由狀況、經濟狀況、性格品質、與被監護人的聯系狀況等來確定。 此外,張雪梅發現,目前司法干預監護的手段非常單一,只有撤銷監護人資格一種,造成實踐中的空白。應設置監護人中止制度,監護權中止后,經過評估,或者撤銷,或者恢復。這也是監護司法干預多樣化的措施。關于委托監護,涉及孩子人身的重大事項,如訴訟、重大財產處置等不能委托。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順序,在父母無法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便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認為,監護一般情況下比較適宜落實到個人,除非特殊情況下落實到機構。為把監護更好落實到個人身上,尤其是關系最密切的親屬,建議有效發揮親屬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作用。 |
- 2017-07-31湖里區婦聯開辟婚姻家庭輔導項目新思路